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於2019年10月期間,從交友軟體認識少年。隔年2020年3月,少年因為跟家人發生爭執,同月18日至26日翹家,跑至周男在台東縣的租屋處。

由於周男喜歡少年,雙方發生性關係。他請少年幫忙打手槍,並與少年性交1次。少年的母親得知此事,認為兒子還未成年,無法接受周男行為,氣得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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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男到案後坦承有與少年發生性關係,但不知道少年未滿18歲,南投檢方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周男提起公訴,他也面臨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時周男辯稱,當時少年確實穿著學校制服逃家,但他個人判斷,應該是高中生且已滿18歲。

法官勘驗少年的學校制服,衣服上明明寫著某某國中,認定周男根本狡辯,明顯因面臨興訟而刻意迴避杜撰說詞,因此不予採信。

法官認為,周男明知少年年紀尚輕,趁著思慮未週與其發生性關係,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周男與少年母親達成和解,並且賠償對方,加上犯後態度尚可,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法官認為被告周男,明知道少年未成年,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此認定房害性自主罪成立。資料照
法官認為被告周男,明知道少年未成年,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此認定房害性自主罪成立。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