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向法官表示,去年11月至12月間,在苗栗縣三義鄉的萊爾富超商車亭店購買2瓶「原萃鐵觀音」,後來返回雲林縣老家時將該發票留在家中,今年2月農曆年間,其胞弟的妻子、即其弟媳何姓女子在家中整理發票並對獎,發現該張發票竟中了1000萬元特別獎。
王男說,何女明知該發票為他所有,卻辯稱是他已給發票送給她,並前往兌獎,扣稅後實拿796萬元,事後他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向何女催討該筆獎金,但何女僅將其中200萬元匯給他,不願返還其餘的596萬元,於是依民法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對何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596萬元。
何女則抗辯說,在該張發票對獎之前,王男從未表示發票遺失,今年2月她在家中對發票時,當場表示中獎,當時王男也在場,卻未表示「這是我的發票」、「這是我請被告對獎的發票」,後來丈夫基於家庭和諧,才同意匯款200萬元給王男。
何女還說,平時很多親戚都會將發票送給她對獎,王男雖提出手機行車路線、ETC路線查詢等資料證明有到休息站,但不能證明該發票在超商購物消費憑證,就算是,王男也已將發票送她,無權要求她返還獎金。
法官審理時,根據王男提出的ETC通行紀錄及Google map時間軸軌跡,證實該張發票確實是他在苗栗縣三義鄉的萊爾富超商車亭店購物所得,也無證據顯示王男已將發票贈與何女。另外,王男與胞弟、弟媳及其他親人於對中大獎曾在家召開家族會議,討論獎金如何分配,並錄影存證,當時王男胞弟及何女同意獎金一人一半;王男胞弟說,哥哥原本同意,但後來反悔。
法官認為,兩造對於該發票的獎金,既已達成稅後一人一半之合意,即有和解之效力,應受該合意之拘束;該發票稅後獎金為796萬元,一半為398萬元,由於王男已拿到200萬元,何女應再給付王男19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