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俊孚2011年起承租大雅區該處土地,以停車場、洗車場名義申請電表,也沒有依建築法、工廠管理輔導法等規定申請建照、使用執照及工廠登記,即搭建2棟鐵皮違建經營群峪公司及百慕達紙廠,生產紙盒、紙杯、免洗餐具及儲存南北雜貨,且擅自從台電公司所設之自備桿拉牽電源線,轉接電源供上述2家違章工廠機器電力需求使用。
不料,2019年10月3日凌晨1時許,百慕達紙廠1樓作業區牆面因電源配線短路起火,火舌向上蔓延伴隨大量濃煙燒塌廠房。
台中市消防局接獲報案趕到現場,現場指揮官見百慕達廠房熱煙流因上方鋼架浪板屋頂遮擋無法散逸,為防止延燒至一旁群峪公司,指示特搜大隊西屯分隊周姓小隊長帶隊至群峪公司做煙熱變化觀測。
周姓小隊長即於凌晨2時許,率領隊員謝志雄、張哲嘉帶熱顯像儀進入群峪公司,但因火勢已延燒至群峪公司南側,加上2樓堆滿塑膠類製品,短時間內快速燃燒,更因無排煙設備故而產生強大外推力,導致2樓西側鐵皮外翻,導致在2樓執行職務的謝志雄、張哲嘉受到高熱燃燒而休克死亡,群峪公司整間工廠也燒燬。
陳俊孚出庭時坦承工廠是違建,但把2名消防員死亡的責任,全部推給現場指揮官。陳男辯稱,廠房起火時廠區並無人員在內,根本不需派消防人員入內救火,係因現場指揮官指揮錯誤,命令2名消防隊員入內滅火,導致2名消防隊員不幸死亡。辯護律師也說,陳男本身是義消小隊長,興建廠房時即設置消防設備,對消防安全已盡心力。
法官審理發現,2家工廠均為農地違建,也沒有工廠登記,因此從未接受台中市消防局消防安檢,陳男雖辯稱有請專業公司設置消防設備,但經詢問相關員工及業者,均無法證實工廠內的消防設備符合消防法規,相關設備在火災時也未發揮功能。
此外,陳男擅自從台電拉電,鐵皮工廠散熱不佳,位於農田中容易被鼠類咬破電線造成短路,都應該對這起火災負責。
死者家屬則痛批,陳男在案發後為避免後續賠償及規避刑事責任,始終未與被害人家屬聯繫,私下一句道歉也沒有,對家屬而言是在傷口上灑鹽。
法官認為,陳男是該2家工廠的負責人,對廠房擔負預防火災、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重要角色,自有法律上的注意義務,應對消防隊員謝志雄、張哲嘉2人之死亡結果負責,遂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2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