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撤銷原判決理由,台南高分院發言人陳連發表示,原審以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論處罪責較狹隘,刑度也較輕,但合議庭改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不僅會有加重刑責考量,刑度亦重,最後合議庭審酌方女與胡男犯後態度、素行,凌虐傷害女童期間甚長、手段殘酷,犯罪情節重大與共同參與犯罪程度輕重,兼衡方女與胡男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所以仍維持原審刑度。

檢警調查,女童原本與方姓生母(27歲)住在基隆,生父於2019年3月過世。方女帶她到嘉義託付舅公照料,去年7月15日才帶到台南市與胡姓男子(27歲)同居;方女與胡男之前靠打零工維生,案發時都沒有工作。

女童生母。資料照片
女童生母。資料照片

根據一審判決指出,女童因不願立刻配合大人指令,屢勸誡不聽,去年7月下旬起即遭胡男與方女凌虐、毆打。

胡男以每周1至2次,每次20至30分鐘頻率,徒手或持鋁合金材質之「驅塵氏」拖把把柄處,毆打女童四肢、屁股,並大力捏掐女童臉頰、雙耳耳垂。

方女則以每周3至4次,每次30分鐘至數小時不等頻率,徒手或持拖把把柄處毆打女童四肢、屁股,並大力捏或以指甲刺掐女童口鼻、臉頰皮膚;咬女童臉頰或手部;持圓形木梳之尖球大力敲打女童手臂、摑掌。

令女童罰站數小時致其因不堪疲勞及睡意摔倒;命女童以伏地挺身之姿勢撐地並以腳踩其後背,使伏地長達約7小時,致其因體力不支而於期間內改以頭頂地板支撐身體而嘴唇缺水致乾裂流血;持蓮蓬頭敲女童頭部。

去年8月28日晚上7時28分至10時期間,方女與胡男發生口角,方女找女童出氣,拿拖把把柄、木梳毆打敲打,胡男返家接著毆打後,最後女童被罰跪。

隔天凌晨女童因不適躁動無法入睡,影響兩人睡眠,又被方女罰跪,並腳踹毆打;同日晚上胡男因女童不肯吃飯,再遭毒手。 8月30日晚上7時8分許,兩人獨留女童在家中,出門購物。

女童生母的男友。資料照片
女童生母的男友。資料照片

返家後,胡男因不耐女童表示想吐不適,竟於浴室內大力推女童撞擊地板及牆面,致女童牙齦裂傷、上排牙齒斷裂2顆、急速休克而失去意識。

方女、胡男見狀叫救護車將女童送往成大醫院救治,女童於同日晚間10時28分許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呈現全身瘀傷、牙齦裂傷、低血糖及多處皮下氣腫,經急救後,仍因遭毆打全身多處鈍力傷致顱內出血腦幹外傷性重度軸突損傷、十二指腸壞死出血及破裂併腹膜炎、橫紋肌溶解症及大量出血,同日晚間11時4分許死亡。

一審合議庭審酌,女童長時間內飽受胡男與方女凌虐傷害之苦,終致死亡始得以解脫,所受痛苦強度、恐懼程度及時間持續性,連一般成年人都難以承受,兩人已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依共同犯妨害幼童發育致死罪,將方女與胡男各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及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