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分局某王姓警員在前年9月受理一起車禍事故,但該案未依規定陳報辦理刑事案件移送,在今年3月上旬被發現後,台東分局啟動內部調查機制,並追究王警的行政責任陳報警察局審議,該局在6月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記王一次大過後,經擴大清查,去年3月17日至今年3月22日止,一年之間他居然無故延宕共14件民眾通報案件。

台東縣警局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查考作業要點中明訂,「刑事案件自查獲或受理民眾刑事告訴、告發等案件,辦理日為30日;如需移請偵查隊(大隊)續辦移送之單位,其辦理日數以二分之一計算。」但判決書指出,王警無故吃案的14案件中,最短至少47天,最長甚至418天,超過1年以上;案件類型如妨害自由案、過失傷害、毀損、詐欺、侵入住宅、妨害名譽、侵占、搶奪、竊盜等刑案,其中搶奪為重大刑案有1件,未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紀錄表,其餘普通刑案計13件,

 

 

針對無故延宕疏失,王姓警員僅表示,「因對受理案件流程不熟悉,所以受理案件後,才會放在抽屜裡,未依規定陳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法院認定。王警的行為不僅影響報案人權益,且危害地方治安;延誤刑事案件偵查,造成難於發現真實,其行為更讓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及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必要,判處王警休職半年,但前年延宕處理車禍案件被記一大過,並不在此次法院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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