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莊姓男子於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到醫院救治,期間動了2次大手術,還有5次小手術,經醫院計算相關費用,自費金額一共214萬6,172元,莊男看到醫療費用當場嚇壞,但為了出院,只好跟醫院協調分期付款,莊母必須擔任連帶擔保人。

醫院最後同意分12期付款,每期繳納17萬8,847元,但莊男只繳了3期約53萬元的費用,剩餘的160餘萬元,已無力負擔,不得已只好向醫院表達拒絕清償,並向台北市衛生局、健保局等單位申訴費用過高等,但都被予以駁回。院方不堪損失,轉向南投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告訴。

法院審理時,醫院提出清單,證明相關醫材都使用在莊男身上,但莊男抗辯,表示醫生只有在第一次大型手術時,詢問是否要自費或健保,當時他確實回答「自費」,但第二次大手術時,醫生卻沒有再次詢問,術前所簽的同意書,也沒有明細及金額等。

莊男認為醫院在第二次大手術時,未告知自費項目的細節,導致他無法評估費用多寡。翻攝pexels
莊男認為醫院在第二次大手術時,未告知自費項目的細節,導致他無法評估費用多寡。翻攝pexels

莊男說,第二次手術前要用哪些材料他都不知情,且他當時全身多處骨折,一定有很多地方要手術處置。他主張,醫生應該告知整個手術的評估費用,讓病患能夠評估自身財力狀況等,但卻到了出院前夕,才算出來要2百多萬,讓他實在無法負擔。

而法官審理時發現,醫院提供的醫材清單中,其中有8萬多元的項目可以透過健保給付,其餘有爭議的自費項目計有31項,其中24項莊男及其家屬,都有簽署自費同意書,不過,其餘7個項目,於手術前卻沒有簽同意書,其金額多達26萬9435元。

法官認為,清單只能證實醫材使用於莊男,但無法證明是經過莊男同意下使用,因此該7個項目難認是雙方醫療契約的一部分,所以必須扣除相關費用,因此,扣除健保部分給付及未同意之項目後,共有約35萬元莊男免支付,但扣除後仍須支付125萬1,077元,可上訴。

法官幫忙找出被告不應付的款項,結算後仍有約125萬要付清。資料照
法官幫忙找出被告不應付的款項,結算後仍有約125萬要付清。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