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楊姓男子(32歲)因為無法準時付應給的薪水,陳姓男員工多次索討不成,兩人因此產生爭論,互相齟齬致不歡而散。但陳男仍舊不滿,因此於2020年11月27日晚間,酒後到楊男聚會的地方,打算與楊繼續理論。

楊男不滿遭到打擾,徒手毆打陳男,還把人拽到大街上、並拖回自己住處繼續毆打,導致陳男左眼角、鼻子受傷流血之傷害。

居民聽到慘叫聲,趕緊向警方報案,警方到場後陳男才脫困。警方也依強制、傷害等罪,當場將陳男移送法辦。

楊男面對檢方訊問坦承不諱,而受傷的陳男但不願意追究提告傷害罪。

法官認為,楊男逼使他人行無意義之事,認定其妨害自由、強制罪名成立。資料照
法官認為,楊男逼使他人行無意義之事,認定其妨害自由、強制罪名成立。資料照

不過,楊男任意控制他人行動,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考量他曾有毒品、槍砲及詐欺等前科,因此檢察官予以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楊男面對檢方訊問坦承不諱,而受傷的陳男但不願意追究提告傷害罪。

不過,楊男任意控制他人行動,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考量他曾有毒品、槍砲及詐欺等前科,因此檢察官予以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楊男只因爲勞資糾紛,竟然不以冷靜方式處理,動手傷害他人之身體,行為實屬不該,考量他犯後坦承,且被害人不予追究,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3萬元換取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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