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庭訊指出,他在1990年12月底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他與被告陳男熟識。陳男經常在他家中出入,明知朋友妻不可戲,但陳男趁他們夫婦因家族分家之事屢起爭執之隙,與他的妻子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
原告指控,自2013年起,他的妻子不只照顧被告陳男的生活飲食,並饋贈許多衣物予陳男及其家屬,還與陳男發生性行為,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
原告直到去年7月中旬在女兒告知下,才知道上述不倫戀,他並看到妻子與陳男於LINE通訊軟體中之親密訊息。他找妻子質問,獲證實,並因不甘配偶權遭侵害,提告向被告陳男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陳男庭訊指出,原告妻子因婚姻不睦,向他尋求慰藉,兩人有逾越一般朋友關係之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但他也知道如此作為對不起原告,逐漸疏遠,並另外結交女朋友,不料原告妻子得知後,竟與其女朋友爭吵。
陳男表示,在原告要求下,他與女友於去年8月底至原告夫妻住處道歉,當時原告接受道歉,並表示「事情到此為止,以後大家老死不相往來」,明示不再追究相關責任,故原告求償並無理由。
法官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妻有數年的不正當交往,並曾發生性行為之情,被告不爭執,自可採信屬實;另外,原告雖曾說「事情到此為止,以後大家老死不相往來」,但未明示抛棄其損害賠償權利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
原告為中小企業負責人,課稅財產總額400餘萬元;被告任職電信公司,去年度稅務所得給付總額200多萬元。法官審酌兩造之身分、經濟與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核認被告以賠償原告3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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