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女2018年考上監所管理員,隔年7月開始服務於桃園女監,2021年1月21日上午10時許,陳女在物檢室執勤,負責檢查受刑人親友送來的物品及菜餚,但因檢查的速度太慢,戒護科李姓科長見送入之物品堆滿物檢桌,即與黃姓管理員黃莉婷進入物檢室幫忙,並要求陳女加快物檢速度。

沒想到,陳女竟持刀置於左手腕作勢自戕,還大喊「不要再逼我了,我沒有辦法快,我腳痛,我一直做」。李姓科長等人好言相勸,陳女未再堅持,手腕僅出現兩道微紅的痕跡。

桃園女監事後以陳女持刀作勢自戕要脅長官,事後還向他人展示傷口影響機關聲譽為由,對她處以申誡2次處分。陳女提起復審,並調往台中女監服務,經公務員保訓會撤銷原處分要求重新處理,最後由台中女監核予申誡1次處分,陳女再提復審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陳女不滿被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鮮明攝
陳女不滿被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鮮明攝

陳女抗辯說,她在2020年11月出車禍受傷,桃園女監卻在她休養期間,將她調往須加速作業的物檢室扛菜、搬重物,獄方一再對她施壓,最後逼到她自殘,當時並無持刀要脅長官的意圖,亦無蓄意誤導他人,擴大事端,影響機關聲譽。

台中女監則說,陳女調到桃園女監物檢室後,常因物檢程序遲延,致收容人無法於午、晚餐前收到親友送入之莱餚或物品,當天持刀作勢自戕後,曾以line告知監外人員,並向教誨師等人展示其手腕自戕情形。

法官認為,陳女身為公務員,依法忠於職務、服從命令,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但她對於主管要加速物檢,竟持刀作勢自殘藉以要脅長官不得再對她指示,已違反公務員的義務,自有言行失檢之情事,與她是否車禍腳痛無關,因此認定獄方處分並無不當,駁回陳女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