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1月間,被告周姓里長接到里民陳情,指唐姓女子占用水利地及國有地多年,搭蓋鐵皮建物出租供人經營卡拉0K營利,引發接電及水患等問題。

周姓里長找上唐女溝通,兩人意見不合,爆發口角,周姓男長不滿被唐女罵說欠錢,且還被咒罵里長選不上,氣得回罵「幹你娘機掰」,結果遭唐女提告妨害名譽。

被告里長庭訊表示,唐女不認錯,頻轉移焦點,還誣陷其妻欠錢,事實上是唐女欠他妻子錢,他基於維護名譽,激憤下才會說「幹,妳是在說什麼!」,並不是罵「幹你娘機掰」。

彰化地院。孫英哲攝
彰化地院。孫英哲攝

該里長強調,他當里長10多年,善盡職責,還率先承接地檢署所指派的社會勞動業務,提供弱勢送餐等服務,因此曾獲績優表揚,唐女中風時,他還曾為唐女送餐1年多,他只是基於職責溝通,唐女不思己過,還出言刺激與挑釁,他認為唐女也有過失。

唐女則說,周姓里長的言論已侵害她名譽,讓她身心痛苦,事後也未曾道歉,甚至表現出仇恨態度,她因此才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周姓里長應服務里民,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卻公然以粗鄙、輕蔑言語辱罵原告,令原告受辱,精神上感到痛苦而受有損害,已貶損原告人格的社會評價及名譽。

考量到原告唐女生活依靠政府每月補助7千多元,審酌後依公然侮辱罪判周姓里長裁處罰金4千元,民事判賠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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