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家境富裕,為了他在雲林求學,家中還特地在該處買了一間房子給他住,但他在今年5月時被超商指控,偷竊了價值299元的耳機,上周南投地院判處張男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張男一再強調自己清白,家人則表示付清罰金了事就好,但張男於9月28日中午外出說去走走,結果當天下午就傳來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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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指出,張男當初否認行竊,「我不記得有去過失竊店家,案發當時我應該人在家睡覺,不是我騎車去偷的,該機車也有別人會騎。」
而法官之所以認定他有行竊,則有以下理由,首先是超商林姓店長指出,檢視店內監視器發現耳機是被一名男子偷走,報案後張男曾於8月時到店談和解賠償,但要他向警方說耳機沒有失竊,被店長拒絕。
其次是嫌犯騎乘的機車為張男祖母所有,祖母證實今年5至7月間大多都是張男在使用該輛機車,機車在這段期間也沒有失竊過,而且案發當天監視器拍到的嫌犯安全帽與身形,也都與張男相似。
法官認為,如果不是張男偷走耳機,又何必聯絡林姓店長表明願意賠償,並要求更改報案內容,加上張男祖母的證詞,以及監視器拍到的身形都是佐證。
法官並指出,「被告雖辯稱案發時不在現場,惟始終無法提出任何不在場之證明,則被告應係騎乘甲車至現場後,趁無人之際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物品,被告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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