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有毒品前科的蘇男,跟經營酒吧與海產店生意的周男提出投資和保護費不成,周男又在臉書發文批蘇不夠格,引起周男友人關切,蘇男因而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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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凌晨2時50分,到周男一名住在南區永興二街友人住處,朝其停在路旁車子連開9槍,警方獲報前往採證。昨天凌晨零時許,蘇男又持改造槍彈到周男位於東區生產路餐廳開槍並丟擲震撼彈,周男與員工、客人見狀紛紛奪門而出,並未有人受傷。
蘇男開完槍後,打算到第六分局投案,警方獲報趕到現場逮人,取獲改造手槍1支與6顆子彈,警方以蘇男渉嫌違反槍砲、恐嚇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台南地院表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恐嚇、毀損犯行,但否認涉犯恐嚇取財犯行,第一次犯案後即藏匿,且有逃亡計畫,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本件可能有共犯尚未到案釐清案情,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於短短不到2 日之內,接連犯下2 起持槍射擊恫嚇他人案件,且犯罪動機係與他人恩怨,自難排除被告再次開槍洩憤之可能,有反覆實施恐嚇犯行之虞。
台南地院下午召開羈押庭,訊問後法官諭知羈押,法官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除准許被告母親接見通信之外,其餘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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