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28歲)2019年8月時,向中華電信及台灣大哥大申辦3組手機門號,陳女為了省錢、不願繳交應付的費用,竟異想天開向警方竹山分局報案。
警方受理後展開調查,但電信公司提出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門號都是由陳女本人自己申辦,並未有身份冒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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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為了釐清,再次請陳女到派出所說明,並且提供相關資料,包含相關門號的申辦時間、地點等,陳女見手腳被看破才坦承不諱。
她表示自己以為這麼做後,就可以不用繳錢,沒想到會被發現,警方認為陳女行為不可取,因此函送南投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陳女行為讓公務人員登載錯誤資訊,已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最高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訊後檢方對陳女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認為,被告陳女的行為,已浪費司法資源,也可能造成無辜之人遭受刑事訴追的情況,考量陳女坦承犯案,見尚有悔意,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可易科罰金2萬元換取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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