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中市大里區的租車公司向法官表示,李姓男子於2021年10月22日來租車,約定租期從當天晚上7時15分起只租1天,租金每日4500元,租約中明定,如果李男因違規被吊扣牌照,應負擔該車在牌照吊扣期間的租金。

沒想到,隔天凌晨2時許,李男在國道3號南向198公里彰化路段,以時速190公里超速行駛被拍照舉發,遭中市交通裁決處裁罰,從2022年2月21日至同年8月20日止吊扣牌照6個月,依每日4500元租金計算,公司6個月無法營業損失共81萬元,但李男只給付4萬元,要求他應給付不足的77萬元。

李男則說,租車公司原本可以租用車為由向裁決處申請免扣車牌,卻刻意對他隱瞞,騙他簽下和解書,同意賠償公司無法營業損失的一半,即40.5萬元,此乃詐騙行為,後來租車公司申請免扣車牌獲准,裁決處改對他裁罰8千元。

李男在國道超速被拍照舉發(示意圖)。翻攝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
李男在國道超速被拍照舉發(示意圖)。翻攝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

他不滿要賠償租車公司損失又要付罰鍰,提出申訴,裁決處才又對租車公司處以吊扣牌照6個月。李男主張,扣牌是對租車公司詐騙行為之處罰,與對他的超速處罰並非同一件事,租車公司不能向他求償損失,還得退他4萬元。

不過,法官認為,租車公司車子因李男超速被吊扣牌照6個月是事實,自然可以依合約規定求償該車因被吊牌無法營業的損失,與租車公司有無詐騙李男無關,遂依雙方合約內容,扣除已給付的4萬元後,判決李男應給付租車公司36萬5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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