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協會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政府在2008年6月鬆綁台灣存託憑證(TDR)政策,陸續開放香港證交所、韓國交易所上市公司來台發行。到2019年,累計來台籌資TDR的企業,把從台灣集資的資金滙回母國至少將近6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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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TDR陸續衍生許多爭議,在法院判決中也出現很多不同見解,最高法院有認為TDR為外國有價證券,也有認為TDR為我國有價證券,另外也有見解認為TDR雖屬我國有價證券,但是依「外國募發準則」所「核定」。由於見解不同,適用《證券交易法》的法條不同、法律效果不同、罰則不同、罪刑不同,造成許多實務問題。

前行政院長陳沖與會時發表自己的看法。翻攝畫面
前行政院長陳沖與會時發表自己的看法。翻攝畫面

有鑑於此,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法曹協會昨天聯合主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邀請前行政院長陳冲,以及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我國著名憲法學者李念祖等人,共同討論相關法律問題。另外具律師背景的財金立委李貴敏,也應邀出席。

前行政院長陳沖與會表示,在民事或刑事上該如何認定TDR,其實很值得探討,尤其民事上有一點賠償責任,但刑事不一定負責,因為刑事是牽扯到人權,所以通常都很嚴格。

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說,此議題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證交法》對於有價證券認定交由主管機關定義,但是,若出現了刑法責任,將涉及空白刑法問題,而《證交法》對於違法交易有價證券的刑事責任很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非常強,過去大法官已不只一次對於證券交易的空白刑法提出違憲認定的解釋,也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高思博強調,就過去案例來看,當事人在交易時,TDR並未被列在證交法的有價證券,但後來經過主管機關「補充認定」後,遭法院裁定行為違法,導致當事人遭遇嚴重刑罰後果,若法律遲遲無法針對TDR明確定義,將持續產生嚴重侵害人權疑慮。

陳冲則認為,是否認定TDR是有價證券,若只透過證交法第六條來概括授權「很危險」,且由於財政部在1987年發出的第九○○號函釋不清不楚,至今能否適用其實可以討論,就會有「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疑慮。呼籲應該要正本清源,改變鴕鳥立法,並且盤點不清楚的函釋結果,並呼籲應該「民刑分治分途管理」,民法刑法責任應該分野。

李念祖提到,1987年發布函釋的時間點距離解嚴不到2個月,當時還存在解嚴前的管制心態,但時至今日對於空白刑法的作為上,仍維持原本做法,已造成司法上各種問題,這部分需要實務運作及學理來豐富,不論實務界、理論界及學術界,在此議題上確實有重新思考的必要。

高思博則說,TDR爭議是一杯「有毒的雞尾酒」,由於過去發出的函釋是直接頒布、並未經過立法院審查,加上社會民情及立法機構習慣用刑法來解決問題,導致出現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授權明確性、以及溯及既往等爭議;且證交法恐只是冰山一角,空白刑法是嚴重問題,包括環境、食安、醫藥等面向也都可能出現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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