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之所以發現塗的不是麻藥,原因是她起先控告阮女沒有醫師資格卻施用麻藥,觸犯《醫師法》,阮女向檢察官吐實並無施打麻藥,只是「安慰劑」,因此獲不起訴,劉女才知被矇騙。

法官:訛稱上麻藥是欺騙消費者

求償案審理時,阮女辯稱劉女是來接受紋髮服務,不是接受醫療服務,即使塗抹的藥膏不是麻藥,與她提供、履行紋髮服務一點關係也沒有,她已完成服務履行,沒有詐欺問題存在,也沒有劉女指控的侵權、給付不完全等問題。

法官勘驗劉女頭皮流血的影片,認為阮女以欺瞞消費者方式訛稱上麻藥,若她提供紋髮服務前,如實說明「過程中不會上麻藥、頭部會劇烈疼痛」,劉女可以選擇不接受服務,阮女沒有善盡告知義務、未依誠實信用方法履行義務,應賠償消費者。

審酌劉女頭皮所受傷勢並非特別嚴重,且只提出1次診斷證明,並無其他後續就醫,因此台北地院判決阮女賠償3萬6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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