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政府1990年為平衡中美貿易,由民航局以民航作業基金向美國購買多架飛機租給華航,約定其中6架飛機租期期滿後,由華航取得所有權,但事後立法院、監察院認為租機合約違反《國有財產法》,立法院1999年決議要求民航局收回這6架飛機。

2002年,民航局與華航簽立終止飛機租賃契約協議書,飛機由國有財產局(現為國有財產署)標售,華航付了多年租金卻無法依約取得飛機,提告主張溢付12億餘元租金,要求民航局返還。

一、二審認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調整租金,並無溢付,均判華航敗訴,但更一審日前逆轉改判民航局應返還溢付租金1億7872萬餘元,並依年息5%加計利息,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民航局共須給付華航2.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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