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即使是事實 與公益無關仍有罪

李茂增指出,《刑法》規定誹謗之事如果是真的就不罰,但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會被處罰。以本案來看,蔣孝嚴已經不是立法委員,目前並沒有擔任公職,而張淑娟更不是公眾人物,此事就算證明是真實,檢察官或法官也有可能認為這僅涉於私德,且與公眾利益無關,而認為周玉蔻構成誹謗。

張淑娟聲明。翻攝王鴻薇臉書
張淑娟聲明。翻攝王鴻薇臉書

周玉蔻查證過程至為關鍵

但更有可能的是,周玉蔻無法自證其查證過程足以讓她相信此事為真。

雖然周玉蔻說,她要爆料前曾欲聯繫蔣孝嚴,又經過晶華飯店VIP訂房部經理確認當年訂房的人就是張淑娟,還說有資深媒體人證實,曾經看過VIP房間走廊的監視器畫面,確認女主角是張淑娟,她認為經過這兩三層的比對,已做好查證工作。

但李茂增認為,在民眾知的權利前提下,公眾人物隱私儘管會被限縮,但可受公評事項也相對限縮了。若此事僅涉及私德,並不是周玉蔻說已經查證就可以脫免責任,她查證的過程是否合理、嚴謹,也會被嚴格檢視,畢竟她較容易在媒體發聲,擁有媒體話語權,因此對於她的言行,本就應該被賦予更多的檢驗。

所以如果檢察官認為她的查證過程不足以讓人相信此事為真,她就可能被起訴,根本不用討論與蔣孝嚴滾床單的人到底是不是張淑娟。

而周玉蔻除了可能刑事部分被依誹謗罪起訴,張淑娟若提民事訴訟求償,法院也可能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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