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呂姓男子2021年11月19日駕駛自小客貨車行經北屯區北屯路與太原路口,在內側車道停止線前停等紅燈,後方一輛救護車開啟警笛沿內側車道而來,其他車輛均已避讓至外側車道,任憑救護車持續按喇叭示意,但呂男仍停止不動,等到外側車輛往前行駛,約20秒後,救護車才右轉繞開。
警方事後接獲民眾檢舉,認定呂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對他開單處以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1年內不得考照。呂男不服,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呂男向法官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表示自己是極重度聽語障人士,當時聽不到身後救護車警鈴,後來發現就有立即避讓,因為他是聽障人士,並非故意不避讓救護車,非惡意行為,請求撤銷罰單。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主張,呂男既為極重度聽障人士,無法感知緊急或突發路況,已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依法不得駕車,但他忽視自身病徵冒然上路,妨礙救護車輛執行勤務,已危害病患生命及健康甚明,理應受罰。
法官表示,呂男早在1982年就已鑑定出其因聽力屬於極重度障礙等級,今年8月10日檢查時,右耳平均聽力97分貝、左耳平均聽力110分貝,顯見雙耳均有嚴重聽損,在車內確實可能聽不到救護車警笛及喇叭聲,難認有故意或過失。
法官說,根據身心障礙者報考駕照處理要點,聽障者經矯正後聽力在90分貝以上者可報考機車及小型車駕照,而呂男既已在身心障礙後依規定考取小型車駕照,屬於合法上路的汽車駕駛,與其駕駛時是否有聽聞救護車警示聲分屬二事。
法官還說,如果認為削減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機會,以提高交通秩序品質,則屬政策面的問題,不宜混為一談,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呂男免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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