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姓女子於2018年6月向吳姓房東租用台中市南區1棟透天厝,分為「1樓店面」及「2樓至5樓」2份租約,租期為2018年7月至2022年7月。謝女承租後,再將頂樓(6樓)出租給亞太、台灣台哥大、台灣之星及中華電信等4家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每座基地台月租金1.5萬至1.8萬元不等,每月共可收取6.9萬元。

不料,謝女明知頂樓架設基地台後,屋內用電更應小心謹慎,避免電量負荷過大而引起短路、走火,竟疏未注意,2021年11月13日晚間,屋內5樓神明燈電源線因此發生短路而熔解,導致神桌北側起火燃燒,造成5樓神明廳嚴重毀損,所幸消防人員及時撲滅,未延燒到鄰宅。

吳姓房東認為當初租約不包括6樓頂樓,向謝姓女房客求償3年多的基地台租金收益361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鮮明攝
吳姓房東認為當初租約不包括6樓頂樓,向謝姓女房客求償3年多的基地台租金收益361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鮮明攝

吳姓房東認為租約不包括頂樓,謝女無權出租架設基地台,告她公共危險及竊佔罪。謝女坦承未注意用電安全,但否認竊佔,辯稱吳姓房東當初委由父母出面洽談就是租整棟,租約未明寫承租範圍包括6樓是因為6樓並無權狀,屬違法鐵皮搭建。

法官採信謝女說法,認為吳男早在2018年就接獲鄰居反映6樓頂樓架設基地台,吳男卻未積極處理,且租約中的使用範圍並未明確排除6樓,謝女租用1至5樓後使用6樓頂樓,難以認定有竊佔的犯意,判她無罪,僅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吳姓房東不死心,另對謝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謝女出租頂樓給電信公司架設基地台的租金收益,3年多來合計361萬8千元屬於不當得利,要求謝女應全額賠償,由台中地院另案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