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日凌晨2點39分,楊男駕車在北斗鎮中華路與中正路口時發生撞車故,警方獲報到場,當場告知交通事故須對雙方實施酒測;當時楊男沒有向警方坦承先前有飲酒之情事,也未主動要求取用飲用水漱口。

警方當時對雙方酒測,測出楊男吐氣酒測值每公升0.15毫克,才知悉楊男酒後駕車肇事,而楊男才告知警方其在車禍前6小時有喝酒。

警方以楊男酒後駕車肇事開罰,監理單位裁罰楊男罰鍰3萬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及參加教安講習等處分。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撤銷處分。孫英哲攝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撤銷處分。孫英哲攝

楊男提告主張,他在事發前晚9點後,就未再飲酒,因休息達6小時,不覺有酒意才開車回家,途中車禍,警方酒測前未詢問他有沒有喝酒,也沒讓他漱口,以致超標,警方酒測不符程序,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相關處分。

監理單位代表庭訊表示,楊男確有喝酒,且距開單時間超過5、6小時以上,酒精值也超過標準,足以認定楊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分並無疑義。

法官認為,楊男沒跟警方說有喝酒,警察也沒確認有無飲酒,或其他類似物及結束時間,也沒提供飲用水漱口就進行酒測,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規定,依此瑕疵程序檢測所得的數值,其正確性有疑問,自難逕予採認,且楊男酒測值剛好達標,若有漱口再酒測,就可能未達處罰標準,楊男請求撤銷理由應於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