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原告莊姓男子與黃姓女子2007年結婚,兩人原本共同經營一家居家呼吸照護所,由黃女當負責人,莊男擔任策略長。莊男向法官指控,黃女從2021年3月起,多次與照護所一名居家照護員黃姓男子出遊並發生性行為,黃女甚至因此懷孕,並在他詢問下坦承此事。
雖然黃女已於同年6月流產,但莊男無法忍受,該年4月起即未在照護所任職。後來,兩人打離婚官司,莊男以黃女外遇等理由求償40萬元,法官判黃女應賠償30萬元。莊男再以黃女、黃男侵害他的配偶權,向2人求償100萬元。
黃女辯稱,她與黃男因居家照護服務員訓練課程認識,僅為朋友關係,先前坦承與黃男發生性行為,是因莊男逼問一時情緒激動才承認。黃男也辯稱,他因家中長輩有看護需求,曾參加黃女開辦之居家照護員訓練課程而認識,與黃女之間並未發生侵害莊男配偶權的行為。
不過,法官勘驗黃男與黃女的臉書對話,黃男對她表示「希望發生性行為時都可以很快樂」,黃女並提到如果月事沒來,黃男就要當父親,黃男則要她「躲起來把小孩生下來」,後續並討論懷孕、墮胎等事宜,而黃女在2021年6月自然流產。
此外,法官根據莊男提出的錄音檔,認定黃女曾當面向丈夫坦承與黃男發生性行為,證明她確實外遇。黃女爭論已在離婚官司中判賠莊男30萬元,莊男不應重複求償,但法官以兩件求償案性質、構成要件、損害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認為莊男並未重複求償,判決黃男與黃女應連帶賠償莊男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