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姓男子於2020年10月1日晚上7時許,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機車前往前往女友草屯的住處,用不祥之器具破壞浴室窗戶後,再攀爬翻越窗戶進入屋內,偷走內衣4件、內褲6件,另外還有佯裝、長褲等,隨後騎車離去。

受害者女友返家後,發現衣物被人通通拿走,但其餘錢財並未遭竊,直覺懷疑就是黃男所為,一氣之下報警提告,警方聯繫黃男到案說明,但黃男辯稱他沒有偷東西,面對警方監視器也否認是他本人,更宣稱機車當天被友人借走等語。

但女友指證歷歷,所有偷走的東西,都是黃男贈送的,且相關監視器的身形、走路的型態等,都是黃男的樣子,一口咬定是黃男所為。而黃男面對這些指控,僅說當天自己在家裡睡覺,卻提不出其餘不在場證明,因此檢方認定黃男推託,因此對其提起公訴。

黃男要求女方歸還贈予的衣物,面對女方拒絕,竟然闖空門偷走衣物報復。示意圖
黃男要求女方歸還贈予的衣物,面對女方拒絕,竟然闖空門偷走衣物報復。示意圖

南投法院認為,黃男不思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兩人感情糾紛,竟毀壞門窗侵入他人住宅竊 盜,嚴重危害女方的安寧及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演飾詞否認犯行,迄今又未與女方達成和解或賠償,犯後態度不佳。

另外,黃男過去因為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等罪,遭判17年徒刑,2018年才服刑完畢出獄,不到5年時間又再次犯罪,因此加重其刑,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南投法院認為男子犯後態度不佳,又有重訴罪的前科,因此處以重型。資料畫面
南投法院認為男子犯後態度不佳,又有重訴罪的前科,因此處以重型。資料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