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妻提告指出,她和丈夫在1960年間結婚,婚後陸續生下4名子女,但丈夫婚後不常回家,也很少拿錢支付家用,家中的經濟來源靠她在市場賣魚而來,丈夫甚至還會伸手跟她要錢。

陳妻說,丈夫婚後和其他異性交往複雜,甚至在1980年間,還離家和和林姓小三同居,並和林女生下1名私生子。陳妻後來得知丈夫晚年被小三丟在醫院,後來又被送往安養院,因此請兒女前往探視,沒想到兒女告訴她,丈夫在安養院還寫信給小三,希望小三去看他,對妻子卻毫無任何道歉或想要聯繫之意,因此心寒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陳男未曾出庭,法官調查認為,他確實年輕時就離家和小三同居,妻子獨自賣魚賺錢養大4名兒女,甚至陳男還會回家伸手和妻子要錢,認為婚姻破綻歸責於陳男,再加上雙方已分居30年多年,判准離婚。

而陳男不只被小三丟到安養院、被妻子離婚,他和妻子生下的4名兒女,先前也向法院主張父親在他們年幼時沒扶養他們,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獲法院判准,晚景淒涼,可說是現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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