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老公5年前過世,我獨力扶養2名子女,老公上有一個姊姊,想請問未來公婆過世後,媳婦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律師丁昱仁答: 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中「代位繼承」制度,所謂代位繼承,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繼承人如果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時,而繼承人不幸在繼承開始前先死亡,則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孫字輩可以代位已死亡的繼承人,承繼原有的應繼分。

這源自於古代多以「房」為繼承單位的觀念,因此保留給每一「房」的遺產不會改變,可由後代繼續享有,而這也通常是發生在「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情形。

若以讀者所問為例,讀者的老公(子)不幸早於公婆(父母)過世,則日後公婆往生時,老公就是法條所稱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本來是不能成為繼承人的,但法律此時為了特別保護而例外規定,讀者的2位小孩是可以取代原繼承人(父親)的繼承地位,去繼承祖父母也就是讀者公婆的遺產,這就是「代位繼承」的概念。

因為代位繼承是一般繼承的例外,所以一定要符合上述民法第1140條所規定的要件,才能例外享有。因此讀者只是原繼承人的「配偶」,公婆死亡時不是法條所規定原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無法以「代位繼承」方式繼承公婆遺產。但讀者的2位小孩正符合「代位繼承」要件,因此可以繼承其祖父母遺產。

而在應繼分的分配上,因為「代位繼承」只是承接先死亡的繼承人(即讀者老公、小孩父親)原有的應繼分,所以原本老公應該可以獲得的應繼分由2位小孩均分。譬如於公公死亡時,原本應由婆婆、老公、老公姊姊3人各分得1/3應繼分的遺產,則老公雖然先走了,但2名子女可以均分老公原享有的1/3應繼分,而各取得其祖父的1/6遺產。(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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