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女(25歲)到高雄這間補習班上班不到1年,後蔡女因被不當資遣,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老闆也開始抓蔡女辮子,認為她從2019年10月到職後,每天自備5支600C.C.的空保持瓶,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如果扣掉假日,蔡女上班日為249日,以每瓶水價值20元計算,蔡女從補習班共取走近2萬4900元的飲用水,因此提告竊盜及對她求償。

蔡女表示,她在公司裝水有有經過當時的主管同意,而且她也不是每天裝,平均1個禮拜取水1、2次,每次裝2、3瓶,每瓶約500 C.C.,她認為兩造之前有勞資糾紛,雖已和解,但補習班要付她4萬3000元,因此才被請求裝水款項,非常不合理。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飲水機上方有監視錄影器,蔡女接水回家喝的時間長達1年,老闆沒有不知道的道理,如果認為此舉不妥就會制止,但老闆一直沒對此事表態,應認已默示同意蔡女可以裝水回家喝,因此將蔡女處分不起訴。

民事部分,法官也認同檢方見解,認為蔡女裝水喝的行為沒有侵害到補習班任何權益,駁回老闆請求。老闆不滿再上訴,二審高雄地院仍認為一審法官認定與情理無違,也無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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