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女子向法官表示,她與簡男係經朋友介紹認識,2018年1月她與男友分手,感情受挫,簡男利用她情緒低落、思路不清之際,自稱為「鬼半仙」,誆稱看到她身上有許多「小鬼」,只要與他雙修,為他口交、吞精,即可「除晦氣、除小鬼」。

她誤信為真,同年2月至10月陸續和簡男在旅館、住處等處發生7次性行為。

原告還說,簡男還以為她點光明燈、消災解厄、她身邊有鬼神需要作法、買護身符、供品等理由,向她索取金錢48次,共詐騙25萬6千元。她以簡男違反其意願對她性侵、詐騙等理由,向他求償150萬元。

簡男則辯稱只和原告發生2次性行為,對方是自願的,相互解決生理需求,他並未以鬼神之說對原告施加強制力,原告也只有給付他7次現金,做為學習光纖熔接學費、師父念經、改運、購買手鍊、紫水晶、護身牌等費用,均交付對方。

被害女子聽信簡男呑精除小鬼的說法,與他發生7次性行為。示意圖
被害女子聽信簡男呑精除小鬼的說法,與他發生7次性行為。示意圖

原告出庭時提出筆記本記載雙方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及「購買避孕藥」等文字,但法官認為此為原告單方面記載,難以認定為真實;簡男雖在聊天軟體與她討論小鬼、改運,但並未以怪力亂神脅迫她發生性行為。

此外,原告先前曾對簡男提告性侵,但被台中地檢署處以不起訴處分,提再議也被台中高分檢駁回,接著改告簡男詐欺取財,也被檢方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

法官認為,原告所提出的證據,均難以認定簡男對她有妨害性自主、詐欺取財等犯行,求償150萬無理由,一審將全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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