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公墓的焚坑是供民眾焚燒紙錢使用,囤積在焚坑內的高溫紙錢餘燼屬於危險源,永靖鄉公所為了解決清明時節大批民眾到公墓焚燒紙錢的問題而設置焚坑時,應思考焚坑高溫紙錢餘燼可能產生的危險,「卻只在焚坑在東、北兩側架設高約1公尺鐵網圍籬,其餘西、南兩側僅以土石堆成高約0.8公尺、寬約1公尺的土堆作為阻隔屏障,現場沒設置任何警告標示,也沒有提供使用焚坑的安全動線及方法」。

法官認為由於焚坑的西、南兩側仍為開放空間,沒有外牆或圍籬阻隔通行,使用焚坑的民眾有可能從西、南側土堆處丟擲紙錢,因此焚坑的安全性以及鄉公所的安全管理都有欠缺。

審酌蔡男事發時35歲,在封裝測試大廠矽品精密工業擔任工程師,月薪4萬6000元,而醫院鑑定他的勞動能力減損66%,以他65歲退休計算,勞動能力所受損害為656萬餘元。

不過,法官認為蔡男是具有智識經驗的成年人,應有能力判斷焚坑東、北兩側設有鐵網圍籬,在這兩側丟擲紙錢較為安全,而南側土堆是由土石及紙錢灰燼推砌而成,成年人站在上面易因土堆鬆動而滑落焚坑,蔡男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貿然站在焚坑南側土堆上丟擲紙錢,因土堆鬆動而滑落坑內受傷,自己要負7成責任,鄉公所僅須負擔3成國賠責任,因此最高法院判決蔡男可獲197萬元賠償。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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