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向法官表示,2011年1月與丈夫結婚,共同居住在丈夫母親名下的房屋內,丈夫因工作不穩定又喜歡玩股票,常以需存錢操作股票為由拒絕支付家庭共同生活費用,還要求她向公婆拿取三餐食材,或到學校、圖書館裝取飲用水返家,家中不能開日光燈,下雨天須接雨水沖洗馬桶,夏天不能開冷氣或電扇,出門除搭台中市10公里免費公車外,只能騎乘腳踏車上下班,過著近乎嚴苛之省錢方式生活。
妻子說,兩人因經濟觀念歧異甚深,感情亦日漸淡薄,2020年6月,她因丈夫不願找正常工作與他發生爭執,提出離婚要求,丈夫竟要她給付100萬元才願意離婚,令她心灰意冷,暫時搬回娘家居住,丈夫卻從年底後完全不再與她互動,不願協商兩人的婚姻問題,甚至在路上偶遇,她向丈夫打招呼,丈夫卻當她是陌生人,轉頭離去。
人妻說,丈夫已無心再經營婚姻,兩造間亦已形同陌路,婚姻發生不可回復之破綻,且可歸責於丈夫,請求法院判准她與丈夫離婚。丈夫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資料供法官審酌。
法官根據妻子的說法,以及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發現妻子傳訊息給丈夫請求溝通協商兩人的婚姻問題,但丈夫均已讀未回應,也未到庭陳述,堪信妻子主張為真實,兩造間已無任何夫妻情感互動,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該事由歸責丈夫程度較大,妻子請求離婚有理由,予以判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