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田姓男子被所屬公司指派到桃園某社區擔任保全警衛職務,去年6月晚間,他見一名女住戶倒完垃圾行經社區警衛室,突然叫住她,要她上前,田男告訴女住戶說她肚子很大,然後就伸手撫摸她的腹部,女住戶嚇到,趕緊拍掉田男的手,但他仍繼續伸手摸她肚子。

接著田男得寸進尺,誇女住戶胸部很挺,還大膽問她是否沒穿內衣,女住戶被如此性騷擾簡直氣炸,還因此產生焦慮症、憂鬱症的心理患疾,要求保全公司調離田男,並認為公司怠於監督田男執行職務,要求連帶賠償25萬元。

保全公司喊冤,認為公司已對性騷擾防治事宜,均有依法令制定防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亦於定期教育訓練中進行案例宣導,主張應排除雇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而田男被告後則索性不到場,也未具狀答辯。

法院審理認為,田男對女住戶的行徑確實已構成性騷擾,女住戶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而保全公司提出的文件資料只是一般性的制度規範,未能提出對田男工作的具體稽查、管考紀錄,因此認為保全公司並未對田男有持續性、規則性的實質監督,須與田男共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雙方資力及侵害程度後,判決保全公司與田男須連帶賠償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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