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61歲蕭姓男子是台中市一家營造公司負責人,2017年10月前往知名海派酒店消費時,認識吳姓陪酒小姐。蕭男向法官說,吳女當時謊稱單身與他交往,要求為她買房、買車,他陷於錯誤,2018年7月買了一輛價值327萬元的高級轎車給吳女,言明「專供二人平日或出遊時共同使用」,但吳女拿到車子後只和他同車出遊一次,後來就藉故拒絕。

蕭男說,2019年1月,吳女承諾願與他共組家庭,婚前可先同居,於是他買了一棟房子給她,說好的條件是「二人同居共住」,但房子過戶後,吳女再次藉故拒絕履行承諾。

老董與吳女是在台中海派酒店認識。翻攝Google街景
老董與吳女是在台中海派酒店認識。翻攝Google街景

蕭男甚至在公司為吳女安排業務主任、秘書等職缺,每月匯款20萬元做為吳女的生活開銷費用,還幫吳女買名牌包、珠寶、手錶,帶她去東京、荷蘭、港澳、新加坡、香港、杜拜等地旅遊,還讓她做要價不斐的醫美手術,均由蕭男埋單。

蕭男認為吳女施用詐術騙取其財物,侵害其意思決定自由與財產權,在提起民事訟訴前,還心存一線希望,以起訴狀繕本通知吳女應於5日履行同居等承諾,但吳女沒理他,蕭男憤而提告撤銷贈與,要求吳女將房產及名車移轉登記予蕭男,或賠償1200萬元。

蕭姓老董送房給吳女,但對方卻不願和他同居、共組家庭。示意圖
蕭姓老董送房給吳女,但對方卻不願和他同居、共組家庭。示意圖

吳女則說,與蕭男交往期間沒有其他男友,也不曾向他表示願共組家庭,車子、房子都是兩人感情好的時候,蕭男贈與給她,並無「專供二人平日或出遊時共同使用」、「共同居住」等條件,蕭男無權撤銷贈與或求償。

法官審理時,蕭男雖提出吳女與其他男性的照片,以及兩人交往期間的對話紀錄,但照片拍攝日期是在2人分手後,無法證明吳女在交往期間另有男友,對話紀錄中只有兩人討論買車、買房的細節,也沒有吳女受贈車子、房子時承諾「專供兩人使用」、「共同居住」的證據。

老董還安排公司職缺給吳女,每月匯給她20萬元薪資。示意圖
老董還安排公司職缺給吳女,每月匯給她20萬元薪資。示意圖

法官說,蕭男擔任營造公司負責人,應有足夠社會閱歷與經驗,判別是否與在酒店任職的吳女交往,並決定是否贈與財物予交往對象,蕭男若出於討好吳女而滿足其金錢物質需要,以獲取情感上回應的動機,自應經過充分思考與衡量,不能因為未達原先預設的結果,即認對方有詐欺的情形,因此判決蕭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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