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年近30歲的官女,2020年間任職觀光局駐英國倫敦辦事處擔任雇員一職,當年她幫觀光局報名參加愛爾蘭旅展,並由觀光局繳交2695歐元(折合台幣約9萬4000元),同年7月間因為疫情嚴峻旅展取消,主辦單位要將費用退還,官女竟故意設了一個相似的帳戶,名稱為「台灣觀光局倫敦辦公室」,要主辦單位匯入該帳戶,然後再將錢供己花用。

另一方面,觀光局倫敦辦事處在倫敦租的辦公地點,每1季(3個月)繳交1次租金3萬2501元英磅(折合台幣約122萬元),1年共繳4次,官女竟然在當年10月間,以繳交租金名義,向觀光局請款1季的租金,錢匯到她的「台灣觀光局倫敦辦公室」帳戶裡。

事後官女離職返回台灣,觀光局在今年清查發現愛爾蘭旅展費用沒有進到觀光局帳戶,另外2020年又繳了1季的房屋租金費用,這些錢全流到官女的帳戶裡,因此向調查局檢舉。

官女到案後,先是辯稱,她所設的帳戶是經主管同意設立的帳戶,專供觀光局駐英國倫敦辦事處做為零用金使用,但這個部分經該主管否認有其事,事後官女又坦犯行,供稱錢全都做為自己繳交卡費使用,同時將這些錢全數繳回。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官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