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人夫主張,去年7月1日,他在妻子手機內發現她與其他男人有臉書messenger親密對話,不僅互稱老公、老婆,對方還要她「離婚當我小老婆」,又說「危險期要說」等露骨言談,他才驚覺妻子已經外遇,開始偷偷追查證據。

1個月後、8月20日中午,人夫經過新竹縣湖口鄉工業區附近,發現妻子的車子停在路邊,他好奇上前查看,發現車内有人並發動引擎,再貼近窗戶看仔細,竟看到妻子和一個陌生男人在後座,他氣得拍打車窗要求他們下車,沒想到兩人都不下車,讓他在外面等了幾分鐘才開門。

他追查後發現這個男人是妻子同事張男,他將手上事證整理後向法院提告,主張張男侵害他的配偶權,要求賠償100萬元。

張男則否認與陳妻婚外情,他說陳男提出的messenger對話不是他,又8月10日那天他確實與陳妻搭車外出,但只有他坐在後座,陳男不明就裡,在他一下車就狂毆,他後來已提出傷害告訴。

法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張男臉書,發現他的帳號與陳男所提出對話記錄中的聊天者不同人,因此認為陳男所提事證不能作為不利張男的證據。

法院也另外函詢8月10日那天處理兩造糾紛的警局,警方僅回函表示當天張男因坐在陳妻車上而引起陳男誤會被打,不過當下張男說不提告。法官因而認定就現有證據而言,當時僅能知道張男與陳妻於中午休息時間駕車外出,但未發現兩人有任何逾越普通朋友份際的情形,判決陳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