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研究生2021年1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許姓男子,後來因車禍受傷、與男友分手而心情不佳,許男遂於同年4月5日凌晨,約她在一處宮廟廣場見面。聊天時,許男突然親吻被害人並撫摸及胸部、下體,被害人一再表示「請你放開」、「我不要」,但仍被許男性侵得逞。

女研究生出庭時提到自己被性侵的過程,多次哭泣、抓頭髮,她向法官表示,遭到性侵後她腦袋一片空白,覺得非常痛苦、驚嚇,許男見狀表示想和她交往 ,當時她對許男有好感,心裡有點開心,但後來一直聯絡不到對方,才意識到被騙了,原本不打算提告,後來自己因此事壓力過罹病,上網查詢許男姓名發現他過去也有類似前科,才知道自己不是唯一的受害人。

被害人事後告知學姊,學姊發現她上課會扯頭髮、發抖、哭泣,於是陪她找學校心理諮商師,再到身心科診所就醫,證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這才向警方報案。

女研究生遭性侵後,出現上課大哭、抓頭髮等行為,就醫發生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示意圖
女研究生遭性侵後,出現上課大哭、抓頭髮等行為,就醫發生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示意圖

許男辯稱當天與被害人第一次見面,只有對她告白、聊天及擁抱,沒有接吻、發生性行為。辯護人也說,許男與被害人當天係牽手漫步離開該宮廟,旁邊也有民宅,只要呼救即可避免危險,且她案發後25日才報警,不符常情。

法官認為,被害人自承內心對許男有好感,應無任何過節,也沒有設詞攀誣許男或羅織入罪的動機及理由,從被害人事後求助學姊、校方及耳心科診所的過程及相關證人的證詞,以及出庭作證的情緒反應,也可證明此事的可信度。

此外,每個人遇事是否即時呼救,與個人反應能力、社會經驗有關,不能因被害人未呼救就認定其證述不可採信。法官認為本案事證明確,審酌許男無視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她心理嚴重創傷,惡性甚重,又飾詞否認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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