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龍姓男子於2019年4月30日下午5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沿苗栗縣後龍鎮高鐵三路往北方向行駛,行至新港五路無號誌路口準備左轉,因新港五路車道狹窄,遂先向右前偏駛後再行左轉,但他未依規定在路口30公尺前打方向燈,導致後方巫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撞上,重傷送醫。

巫男雖撿回一命,但因頸椎間盤突出併神經壓迫脊髓損傷致右側癱瘓,經復健治療後右上肢仍肌肉萎縮無力,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下肢肌力不足、肌張力異常、步態不穩,無法自行活動,已達重傷害程度。龍男被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6月確定、可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巫男以自己原本在新竹縣一家石化公司工作、月薪4萬餘元,發生事故時僅31歲,減損87%的勞動力,恐終身無法工作且需專人照顧等理由,向龍男求償4138萬3181元,其中,看護費高達2100萬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1716萬570元。巫男父母也各向龍男求償252萬4441元的撫養費及慰撫金,3人合計求償4643萬餘元。

龍男則向法官說,自己擔任娃娃車司機,月薪僅2萬4千元,對方求償金額過高,也不合理,且巫男當時也超速,為肇事主因,應根據本件車禍的過失比例審酌賠償金。

苗栗地院一審判決龍男應賠償巫男及其父母共1121萬餘元。翻攝臉書
苗栗地院一審判決龍男應賠償巫男及其父母共1121萬餘元。翻攝臉書

法官根據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澎湖科技大學的鑑定結果,均認定龍男行至無號誌路口往右偏駛後,未依規定在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左轉,直到左轉前1秒鐘才顯示方向燈,未注意左側機車接近,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經審理後,法官認為巫男得向龍男請求1930萬2036元,巫男父母慰撫金則各為70萬元。

不過,法官說,巫男當時騎機車超速行經無號誌路口,遇到突發狀況才會反應不及,本身也要負40%的責任,再扣掉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金,判決龍男應賠償巫男981萬3832元,賠償巫男父母各70萬元,合計判賠1121萬3832元。以龍男月薪2.4萬元計算,相當於工作39年不吃不喝才能支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