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告許姓女子(40歲)於今年3月23日下午14時35分許,在草屯某超商消費購物,外出發現晴天變下雨天,因為未帶雨傘而偷竊使用,偷走黃姓女子價值200元的折疊傘,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才揪出是許女所為。

警方傳喚許女到案,她面對監視器畫面等證據,只好坦承不諱。但她供稱只是圖個方便,對失主感到抱歉,並馬上交出竊來的雨傘,雖然失主不再計較,但竊盜行為屬於公訴罪,檢方依法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南投法院法官認為,審酌被告許女沒有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也馬上歸還雨傘,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而許女得被罰款5千元、等同雨傘價值25倍的金額,才能換免關。

南投地方法院判許女得賠5000元,等同雨傘價值25倍換免關。田兆緯攝
南投地方法院判許女得賠5000元,等同雨傘價值25倍換免關。田兆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