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導,颱風來臨時經常衍生勞工出勤通勤爭議,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今天宣布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訂颱風天員工如有出勤必要,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
黃琦雅指出,天災發生時,僱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果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僱主不應該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等風險。黃琦雅指出,經收集勞僱團體意見並諮詢地方政府後,已經修正要點明確僱主提供通勤協助義務,當僱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為了自身安全要改搭計程車時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這應由僱主協助,不該勞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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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琦雅舉例,假設僱主平時就有提供交通津貼200元,但勞工因為僱主要求在颱風天出勤,選擇比較安全的方式出勤衍生費用為400元,僱主就應該補足這個花費、負擔交通成本。
除了修正天災出勤要點外,黃琦雅說,這次也要求僱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僱主所提供通勤協助內容,勞動部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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