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動局資料指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勞動部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其中規定,「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此外,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繼續到工者,雇主應依法加給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也就是說,若雇主與勞工已事先協議出勤,投票當天則需要「支付當日基本工資」、「加給實際出勤的工作薪資,確保員工無經濟損失」,且不得妨礙投票權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若勞工當日排休,雇主仍徵得同意出勤,薪資須按照法定休息日加班費率給付,但若照常休假,則不另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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