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透過爆料公社指出,他收到一張去年12月31日,違規行駛路肩的罰單,但自己平常駕駛習慣遵守號誌,也很確定當天是依照號誌綠燈開放路肩才行駛,於是打電話去國道公路警察局,詢問當天開放路肩的時段,國道警察表示,當天開放路肩時段有兩個7:31-7:55,因發生事故,所以於7:55路肩臨時關閉,後8:31開放路肩到10:22。

警方同時附給原Po兩張照片,第一張照片為7:58在國道3號南下約101公里處的一個紅燈號誌照片,但沒有我的車,第二張照片是8:01分,原Po在108公里處路肩的照片,通過時是綠燈可開放路肩通行,檢舉人經過時看到的是紅燈,所以他認為前面在路肩的車通通都違規。

之後原Po打電話到國道警察局去詳細的了解當天的狀況,國道警察也說,已經過了號誌確實也不會知道路肩已被臨時關閉,讓他直接去申訴。原Po在申訴單上面也有詳細的說明原因,表明臨時關閉路肩的時候,已經過了交通號誌,此為無法避免的狀況。之後監理站有發函,說會請警方重新審核。

但原Po說,近日收到申訴失敗的單子,於是打電話問國道警察,想問申訴失敗的原因,警方說要他自行舉證沒有違規。「我就問警察,監理站是要發函請你重新審驗證明我有違規,而不是發函給我證明我沒有違規!況且我要怎麼證明?你們國道警察才有辦法去調閱當天開放路肩的紀錄,我家又沒有國道警察系統我要怎麼證明?」

原Po進一步說明,7:55關閉路肩,號誌在101公里處,他8:01出現在108公里處,如果要違規,必須要在6分鐘以內,用時速60以下行駛7公里的距離! 如果有點邏輯性都知道不可能,由此就已經足夠證明,他通過時確實是綠燈,所以問警方「監理站請你們重新審核,你審核了嗎?如果你審核了你就會知道我的違規是不可避免的情況。 還是你們警方是連審都沒審?這是你的工作不是嗎? 」

原Po質疑,「警方可以不用審核就直接回函申訴失敗嗎?所以我們的申訴機制就只是一個笑話?」其他用路人則回應,「罰單的收入,是政府國庫很肥的油水...先開再說,要申訴是你家的事」、「錢到手了,哪有還回去的道理」、「提告吧,看能不能把檢舉人一起告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