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今(8日)表示,因應高鐵嘉義站聯外運輸需求,行政院已於2005年核以「高鐵嘉義站聯外BRT執行方案」,當中函示「本路廊原有規劃輕軌捷運之議,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運量需求,請貴部參考本路廊運量之成長情形,再適時提出輕軌計畫。」同時指出,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3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鐵道局說明,目前按照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地40餘年的捷運建設經驗,由於捷運評估規劃不論路線方案研擬、運輸需求預測、路線場站選址、土地開發方式及強度等,均涉及地方政府對其都市發展規劃,且計畫後續推動所涉用地取得、都市計畫變更及車站周邊交通轉乘規劃等均屬地方政府權責。除機場捷運性質特殊,屬於國家門戶國際機場的聯外運輸,2004年間決議由中央興建外,其餘捷運均由地方政府依大捷法第13條規定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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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嘉義市政府主張,高鐵聯外為中央職責,應由中央出資並統籌辦理一事,以台中捷運綠線為例,該路線與嘉義BRT計畫同期推動為高鐵站的聯外捷運系統,其計畫執行台中市政府依照相關規定負擔用地、自償及部分非自償經費,且因台中市未具捷運建設經驗,委託台北捷運局代辦興建完成後也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成立公司營運。
另如台南市政府規劃中捷運(捷運藍線及延伸線)也將與台鐵台南站連結,營運中台北捷運、高雄捷運均提供高鐵站聯外功能,均依地方捷運建設的模式由地方政府主辦,中央依計畫審議結論予以補助,鐵道局強調此為全國一致性原則。
鐵道局補充,有關嘉義市政府所稱歷史承諾:「請交通部依據行政院2005年同意高鐵嘉義站聯外BRT執行方案,續辦輕軌藍線建設計畫規畫及依路廊運量成長提輕軌計畫」一事,恐對於行政院函示有所誤解,行政院2005年間已核定高鐵嘉義站聯外採BRT系統,至於行政院請交通部參考本路廊運量成長情形,再適時提出輕軌計畫,屬對於交通部後續協助地方政府將計畫提報行政院審查的提醒,並非要求交通部續辦輕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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