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保障就業機會平等,以《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同時,《性別平等工作法》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性別、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
根據勞動部統計,112年全台共有43件案件違反就業歧視相關法規,共開罰920萬元,其中就以性別歧視最多,為開罰625萬元。另在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則以「年齡」居多,女性占3.9%、男性占4.9%。
勞動部也指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主要情形包含於招募廣告中限制性別,如有些雇主、公司會寫「女性尤佳」,這就違反法規規定了!另外,也有因女性勞工懷孕或育兒導致的性別歧視案件,以及雇主資遣只挑女性而被開罰的事件。
勞動部強調,當求職人或受僱者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如果發現雇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透過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個案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就業歧視成立,可以處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將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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