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今日召開記者會,針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內容,一連點出多項缺失,包括參照的法源恐致處理校長不適任案件的困擾,並且列舉以往多起不合理的案例,不滿不適任校長在被處分、調職、服刑後卻重回教育崗位從事教職,甚至擔任校長等情況。
另一方面,全教總續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僅適用於公、私立國中小校長,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與處理沒有相關規範,形成教育法制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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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教育部表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的立法重點,包括規定校長不適任事件的受理、調查、審議機制,而若涉及重大犯行的消極資格者,除了解除職務、不予回任教師,也應併審酌案件情節,管制終身或是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教育部說明,如若個案未達解除職務的情形,主管機關應視情況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個案接受調查後未達消極資格情形,而有移送校長考核會的必要,應以考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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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預計今年5月10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準用相同辦法遵循機制處理,力求公平、公正、勿枉勿縱,穩定推動學校校務並且保障校長權益,整體國民教育環境更加健全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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