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曉薇表示,社會局長上任以來,雖然認真但完全沒搞清楚自己不是在社福團體服務,格局小至每天忙社會局內鬥、黑函、約談、調職,到底知不知道局長的本職是什麼?13歲女童長期慘遭惡狼的魔手,局長是毫不知情還是知情不報?本事件局長完全狀況外,甚至不知情該機構其他女童也疑遭到猥褻,甚至遭到封口已不敢再多說。

本案是於2023年12/18機構接獲女童痛苦陳訴遭安置機構人員猥褻,該機構雖立即辭退該人員及限制其再進出機構,但是機構通知家防中心後,家防中心竟然僅通知案主父親詢問要提告嗎?更扯的是事件發生於12月中,卻告知家屬「預定安排一月中再做筆錄」。

應曉薇說,女童因父母特殊原因無法親自照顧女童,社會局將其安置於機構竟然讓女童被猥褻,母親心碎託付友人跨海向應曉薇求救後,此事件才紙包不住火,應曉薇表示社會局在婦幼隊得知消息後,緊急安排提早於12月底完成筆錄,同時還以各理由不再讓女童母親的友人關心女童,也不再讓負責的社工介入太多,就怕事件愈滾愈大。應曉薇表示依據兒少法等規定,本案事發至今,社會局處置、通報程序皆有重大疏失,甚至有吃案嫌疑。

本案經應曉薇及女童母親在台友人告發後,目前臺北市婦幼隊初步調查完成,已送檢方,但家屬表示13歲女童似乎遭家防中心引導於筆錄中迴避問題,應曉薇已代母親要求需二度做筆錄,並側面了解有無其他女童也遭到強制猥褻甚至性侵情事。

應曉薇重批社會局、家防中心、該機購未妥善保護受安置女童,蔣萬安市長應立即進行行政調查與懲處失職人員。「13歲女童竟然在台北市的社福機構遭猥褻」,蔣萬安市長應嚴肅檢討社會局長適任與否。目前本案經應曉薇代母親跨海求救,北投分局業於1月2日將犯嫌許00傳喚到案並完成調查筆錄,全案由士林地檢署偵辦。

應曉薇對於13歲女童遭遇深表痛心,同時代女童母親陳情移民署、檢方,「女童母親曾經在台灣從事勞力工作,因非法居留遭台灣驅逐出境,因女童父無力照顧幼女,多年來思女心切,未曾放棄爭取扶養女童,但礙於法令未能如願。」應曉薇說,社會局依法安置女童,卻讓女童遭受猥褻情何以堪?盼台灣相關單位法外開恩,讓女童能早日回到母親懷抱。

針對應曉薇議員新聞稿所提一案,社會局說明,本局於112年12月18號接獲113通報,當下立即進行處理,隔離行為嫌疑人及維護案主人身安全,後隨即社工與案主會談了解案情,並通知父母及安排案父法律諮詢,在婦幼隊安排下製做筆錄,案件依據減少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方案的程序進行,當天即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所有程序均符合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工作標準進行。另因案母未在國內,此部份社工亦已安排案母之委託人進行法律諮詢瞭解相關法律權益事項。

本局婦幼警察隊受處理本案時序表如下:
一、112年12月28日16時20分:本市家防中心兒保組預約113年1月4日10時至該隊報案。
二、112年12月29日18時0分:本市家防中心兒保組更改預約時間112年12月30日10時至該隊報案。
三、112年12月30日13時0分至17時32分許:分別製作被害人(第一次筆錄)、被害人父親及證人(社工)筆錄完竣,經家防中心社工評估進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程序,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案完成性侵害通報並於19時28分傳真卷資予發生地本局北投分局接續偵辦。
四、113年1月4日:被害人向親友x女(女童母親不在國內,委由x女代為照顧)表示案情需補充,故另約113年1月9日至本隊製作第二次筆錄。
五、113年1月9日14時6分至15時12分許:分別製作被害人(第二次筆錄)及x女筆錄完竣,113年1月10日15時紙本移交本局北投分局接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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