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府經濟發展局市場處9月曾表示,若新舊業者堅持各自經營,因範圍、攤商、攤商位置、租金均有變動,將視之為新秩序組織,法理上得視為新事件,依「台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屬於未取得設置許可新夜市,不得營業,若夜市違規營業,將以新夜市非法營業態樣論處,可開罰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
大東夜市管理處昨(26)日發出公告表示,為配合臺南市市場管理處審核本夜市取得攤販集中場 (夜市)許可前之公告期間(113年1月3日~113年2月1日),大東夜市於上開公告期間暫停營業,祈請各攤商協力及共體時艱,此期問各攤商所繳納租金,自各攤商下期租金扣抵補償。
也有攤商向市長黃偉哲喊話,過年前1個月,大東夜市停止營業會有多少人家庭生計出問題您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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