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王珩生表示,此次修法的重點主要是將第12條第2項增修為「職能治療師執行,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即職能治療師執行疾病治療有關之職能治療業務,仍應有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執行業務;而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無需醫師開立之診斷、照會或醫囑。

王珩生說明,當初職能治療師法立法的時空背景是以醫療院所做為執業地點之考量,隨著時代的演進,職能治療師服務的領域已從醫療院所逐步擴展到社區及居家服務,服務對象也從疾病患者擴及到健康及亞健康的個案,因此法令已不合時宜,需做修正。

「本次修法並無改變疾病治療中醫療團隊的分工關係」,台灣職能治療學會理事長吳菁宜強調,針對已有傷病的情形,仍需透過醫師來進行診斷,職能治療師須有診斷、照會、醫囑才能進行疾病治療,職能治療師仍須和醫師、其他醫事人員在醫療團隊中共同合作照顧民眾恢復健康。

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情形下,吳菁宜指出,職能治療師擁有走入社區服務於促進健康的多元環境中,能適切衛教指導民眾或場域辨別可能危害、提供弱勢照護,及避免危害採取之預防措施等。

吳菁宜表示,開放職能治療師的業務內容可以在全民進康促進上提供更即時服務,職能治療師可以與醫師、各醫療專業進行更緊密、更多元的合作,無論在年長者的健康維護與延緩退化、職場安全與傷病預防、兒少的身心健康守護、親職教養上的發展評估與相關諮詢等。

立法院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衛福部應於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邀集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復健醫學會、環境職業醫學會及相關團體共同研商「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範圍,並以函釋明確,以保障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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