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法規會今審議修正「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為「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修正案主要內容包括:將勞工改稱為工作者,並擴大職災給付範圍,納入實習生(建教生)、志工和派遣人員等。

此外,原先需要住院連續7天以上才能獲得1萬元傷病慰問金,也被放寬為連續5天給付。原職災死亡者可獲得30萬慰問金,因為從84年至今28年未調整,此次修正案增加至36萬元。

議會法規會審議勞工職災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翻攝議會直播畫面
議會法規會審議勞工職災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翻攝議會直播畫面

北市府今年5月通過修正「北市工作者職災慰問金發放自治條例」,擴大適用範圍。除勞工和自營作業者,還增加其他在工作場所由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參照《職安法》第2條第1款的工作者定義,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

根據市府修法版本,給付範圍過去僅適用於重度失能,即勞保失能傷害等級第1至第5等級,此次修法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第1至第15等級),並新增輕度失能的給付金額為2萬元。此外,住院連續7天以上的傷病也納入發放範圍,給付金額為1萬元。

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明,目前職災慰助只有1到5級,還有6級到15級,過去都沒給慰助,這次納入,對勞工照顧完善,6到15級每案給2萬元,另外因執行職務傷病住院達到7天以上,給1萬元慰助金,因為現在很多勞健保不給付。

陳宥丞提問工作者有包含外送員嗎?即便平台拿出承攬契約也可保障權益嗎?高寶華回應,原來勞工不含自營作業者,現在放寬到自營作業者,包含建教生、志工、派遣工,外送員也在裡面,沒固定雇主過去被忽略掉,即便是志工也付出勞動,也應該照顧其職災慰助,所以加進去,自營作業者《勞基法》就定義是勞工,修正改成工作者,外送員就沒有疑義可享相關給付。

緊接討論勞工傷病住院連續7天可請領1萬元慰問金,陳宥丞提問為何只能是7天,時間過長,雖比照新北市7天,但首都應可再放寬到5天。陳重文也質疑,住院7天代表很嚴重,才給1萬慰問金。

林杏兒則說根據勞動部規定,只需連續住院4天即可請領慰問金,醫院通常也不會讓你住到7天。高寶華討價還價後採折衷方案,放寬為住院連續5天以上納入發放範圍。

隨後討論到慰問金核發基準,勞動局表示,職災慰問金自治條例於民國79年訂定,當時死亡者能獲得金額為6萬元,84年修正提高到30萬元。

洪健益認為,應考慮到物價調整,28年前30萬很大,現在喪葬費簡單60到70萬,動輒上百萬,建議將慰問金提高至36萬元。勞動局同意此次修正將死亡者的金額調整為36萬元,其他失能等級部分如何調整再進行精算。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過去每年請領案件約20到40件,未來擴大至所有失能,包括第1至第15等級的申請,工作量將增加2到3倍,人力恐會不足,但預算編約900萬元,應足夠應對這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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