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是2015年某醫美診所醫師黃仲立在臉書粉絲專頁發表「利用血小板的生長因子來啟動毛囊細胞」、「連續三個月的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等內容,台北市衛生局認定屬於「醫療廣告」,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裁罰5萬元,黃不服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抗罰。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醫療法》限制只有醫療機構才能刊登醫療廣告,禁止醫師或其他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侵害醫師所受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也限制醫師的言論自由,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3宣布判決結果,認為《醫療法》第84條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換言之,醫師不再被禁止刊登醫療廣告,但非醫療機構、非醫事人員仍禁止刊登醫療廣告。

薛瑞元今出席「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臺灣腦神經組織人體生物資料庫(臺灣腦庫) 揭牌典禮記者會」,會前受訪時稱,整個判決的內容「我是還沒有完全看啦」但同仁跟他做報告來看,主旨是說,醫療法84條是說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憲法法庭的判決指說,相關的醫事人員,包括醫師在做廣告的話,不應該被這個條文限制,但如果是非醫事人員或非醫療機構的話,還是不可以為醫療廣告。

其次,醫事人員或者醫師要去做這個醫療廣告,尤其是現在網路那麼發達,在網路上面去做廣告的話,如果是准許的話,還是有一些問題要去做解決,一、內容仍然是在醫療法85條、86條等範圍,而那幾個條文並沒有被宣告違憲,所以廣告內容仍然要去符合。

二、比較困擾的是這些醫事人員,如果是他自己的行為,如果有廣告不實我們要怎麼樣處罰?這是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比方說,醫師如果做了內容是違法的廣告的話,以現在這判決,變成醫師不太適合用醫療法直接去做處罰,因為醫療法處罰的是醫療機構,若醫師是一間醫院內受雇的醫師,他因此違法,我們恐怕無法去處罰醫療機構。

薛瑞元說,醫療機構是否負責去管理這些醫師本身這種廣告的行為,不是那麼清楚,所以未來醫師如果單獨要去做醫療廣告,是不是一定要醫院同意?這個部分我們會來做研議。

另外,如果醫師沒有經過醫院同意,自己做的廣告是違法的,那我們目前只能回到醫師法,用懲戒的方式去做處理,但是醫事人員不是只有醫師,而這些醫事人員有這種懲戒制度的,除了醫師之外,就是藥師,還有最近的公衛師等等,以前這些並沒有,所以這個部份的話,我們還要去做研議,會先用1個指引的方式來做處理,如果需要做修法,那就考慮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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