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齡近百歲的台大一號館興建於日本殖民統治時代,因漏水等問題,校方去年起展開整修,但民眾檢舉一些重要建築元素遭毀,北市文化局後續會勘後,列為暫定古蹟,並讓工程停擺。

監察委員范巽綠12日指出,台大一號館依法在整修工程等處分前,應先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但台大卻未依規定提報工程計畫,且多次函請該校提供緊急搶修計畫,仍遲未提供,質疑校方對文化資產保護認識不足,先有歷史建築鹿鳴堂(原僑光堂)險遭拆除,近日又發生已列管為50年以上建物之「一號館」擅自修繕情形,她已對此申請調查。

台大校方解釋,在進行一號舘外牆及局部屋頂漏水修繕工程前,因文資法規未提到修建定義,研判工程未達處分標準,而未通報文化局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即便一號館當時無古蹟或歷史建築身分,台大仍遴選建築師及施工廠商,以原材料、原工法方式修復,並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意圖。經現勘說明,校方已和文化局解開誤會並達成共識。此案已簽請技術服務,由建築師製作相關文件中,待完成書件即可提送。

 

北市文化局今透過新聞稿表示,台大一號館裝修作業涉及文資法相關議題,今年2月接獲反映,指台大一號館正進行外牆施工,重要建築元素遭剔除,恐有違反文資法第15條規定疑慮,分別於3月及5月兩度邀集文資委員進行專案小組會勘,監察院6月就本案函詢文化部、教育部及文化局,已回覆說明案情,協助監察院了解該案始末。

文化局說,台大一號館於專案小組啟動時,依文資法即列為暫定古蹟,並要求校方暫緩工程,並向台大說明一號館不僅為列冊追蹤建物,同時已建造完竣超過50年,處分前應依文資法第15條定,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資價值評估,若對法令之「處分」有疑義,亦應先詢主管機關。

 

文化局表示,會勘過程中,台大列席人員反映因工程暫停,已影響師生授課及安全等問題,文資委員基於文化資產價值維護,仍嚴肅提醒台大應依照文資法程序及規定,並盡速提送緊急搶修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即可續行工程。

文化局指出,台大因師生安全因素,已向文化局申請進行門窗安裝等工項,考量管理維護及公共安全問題,已同意台大在無破壞古蹟下,依現況需求安裝紗窗及門片,其餘施作工程項目屬緊急搶修,仍請台大儘速提送緊急搶修計畫,已分別於4月10日、4月25日、5月8日及6月5日共四次提醒台大提供緊急搶修計畫,惟至今尚未收到相關計畫。已提供北市文化資產輔助平台資訊,供各單位諮詢及協助台大辦理後續事宜。

 

至於監察立案申請調查,文化局表示,身為地方文化主管機關,本於職責配合協助調查,呼籲中央應對所主管法規進行通盤檢視及修法,如明確訂出文資法中列册建物之權利義務關係,或針對有文資保存需求之學校優先補助,提供學校於文資指定後所損失之潛在權益如校地面積、容積等實質補償。

文化局建議,中央輔導有一定數量以上文資的機關學校,给予成立文資修復經營專責單位人力及預算之可能,增加校方維護文化資產之誘因,使地方機關能在更完善環境下發揮主管機關之職能,而非於資源與工具不足之惡性循環下之責任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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