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耀樂於instagram發佈的貼文內容,耀樂指控,16歲時曾與炎亞綸交往,且炎亞綸在他剛滿16歲時嘗試在性愛時拍攝錄影,經他拒絕後,卻又偷拍性愛影片,並在2018年外流,導致他被迫從學校休學,且交往期間炎亞綸很常自己先起床,「看我(耀樂)還在睡,就不管我的感受,執意進入」。
針對耀樂對炎亞綸相關指控,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於2015年修為現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納入拍攝性影像等事項,被害人所陳述的情況與所適用法條有待檢調認定,但初步看來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性自主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範。
妨害性自主部分,依據《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拍攝兒少性影像並發生外流方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則規範,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另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司補充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確實可能適用此一案件,其中第一款提及「故意對其(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炎亞綸若經確認是「故意」為之,則適用此一法條,至於第二款「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指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的成年人),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對於本案則 可能 不適用,此一法條通常用於兒虐事件,且主管機關所指為地方政府。
另保護司強調,本案可能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條文,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因此檢調知悉後應主動立案展開調查,執行相關後續蒐證,並請當事人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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