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說明,旅客乘車應依規定持用本局認可之有效票證,並依票證規定或票證記載資訊乘車。本局發現旅客無票、持用失效票證乘車者,得拒絕旅客乘車。旅客已進站乘車者,依旅客運送契約第23點規定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已乘區間百分之五十票價。

台鐵強調,本局員工及眷屬乘車應依「本局從業人員及眷屬優待乘車購票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不得藉以購買或使用其他不符身分之優待票種乘車,經查違反者應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及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獎懲標準表議處。

本案車站同仁於剪票口查驗票時,對持無效證件及未購票旅客有依規定禁止其進站乘車。對於違反規定,查有實據者亦將依前揭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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